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严禁燃放、储存运输、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二、全区范围内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办事处严格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大气环境等行为。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当地政府具有排查、取缔、处置等责任,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物品及违法所得。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五、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严厉查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办事处、村(社区)责令停止燃放行为,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线索,凡举报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24小时举报电话: 1、110 2、12315 3、0394-7735008
周口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周口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