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审批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已年满60周岁并足额缴纳养老金),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情况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员滞后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到龄次月起计发待遇。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有关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二、待遇支付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根据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明细表》(附表十九),同时编制《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四),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将城乡居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环节对业务部门编制的基金支出计划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办理款项支付。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城乡居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性养老金不得挤占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人社部发[2020]67号文件指示,20年7月后在原每人88元的中央级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增加5元,提高至每人93元中央级基础养老金。实发基础养老金增至108元(中央补贴93元,省级补贴6元,市级补贴4元,区县级补贴5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