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通告
来源: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时间: 2025-05-30 09:32:0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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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守牢耕地红线,提高耕地保护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情形:1.在耕地上建设房屋的;2.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建设房屋的;3.其他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非法取土侵占破坏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与村委会或村民签订买卖、转让、租赁土地协议将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圈地、占地、硬化地面、破坏耕地等,均属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禁个人买地违法违规建房,农村宅基地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买卖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建、扩建住宅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对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的,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从事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拒不退还非法占地、拒不恢复土地原状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处置。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切实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监督作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鼓励实名举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经核实举报事项真实有效,即奖励300元。有奖举报渠道如下:

1、举报部门: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纪检监察工委

举报地址:示范区招商大厦10楼1017B房间

举报电话:0394-7735628

2、举报部门: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示范区服务中心

举报地址:示范区招商大厦11楼1117房间   

举报电话:0394-7735798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城乡一体示范区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