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公告
根据中央、省、市纪委监委关于全面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按照《周口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体育系统"校园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决定于2024年10月至12月在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展中小学"校园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欢迎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监督、举报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线索。
一、整治对象
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等各级各类学校。
二、整治重点
(一)无证经营行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行为。
(二)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从业人员个人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首饰外漏行为。
(三)学校食堂不采购“三无”调味品、原材料,不使用无“两证两章”肉品。
(四)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五)“互联网+明厨亮灶”保持在线,制止餐饮浪费,餐饮具严格按规定消毒。
(六)原料、半成品、成品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等分区域存放并标识明显;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八)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九)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禁止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禁止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禁止设置酒类销售点。
(十)禁止采购、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物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电话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办公室:0394-8358616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0394-8350023